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遼寧工商出臺酒店業限制新規引爭議宜蘭縣信用貸款利率比較

前不久,撫順的劉女士帶著14歲的兒子在沈陽大東區某酒店住宿一夜,第二天退房時卻被告知,她住的房間裡少瞭一盒價值35元的安全套,需要在預交的押金中扣除。這讓劉女士十分生氣,因為當晚客房裡隻有她和兒子,服務員說少瞭安全套,明顯是在污辱他們的人格。最終因為沒有證據,誰也不願承擔一盒避孕套的費用。雙方爭吵未果。其實,酒店客房內擺放成人用品或者其他收費物品,對於經常出差或旅居的朋友而言,是一件十分尋常的事。盡管很多時候會遇到商品不標價的現象,但多數人也都會謹慎選擇消費,且認為這是酒店方的權利,默認其存在。對收費物品,由於酒店在客人入住前未經核實數量和告知收費的義務,往往在“消費”之後引起爭執,或成“冤屈”一方。近日,遼寧省工商局為集中規范本省賓館酒店服務業的經營行為,保護客人對擺放收費物品的知情權和話語權,對外發佈稱,未經客人允許,賓館酒店自行將超出“約定俗成”和“國際慣例”的收費物品擺放澎湖縣身份証借款在客房中,是一種侵權違法行為,客人有權要求賓館酒店將收費物品撤掉。並稱將在年內進一步調查和規范此類現象。如果賓館酒店拒不履行規定,今後在收費物品問題上與消費者發生糾紛時,工商部門的調解方案是消費者沒有買單義務。業內專傢介紹,按照國際慣例和國內“約定俗成”行業規則,賓館酒店在客房擺放的收費商品,僅僅局限於在冰箱內放置酒和飲料。而在國傢旅遊局制定的《星級酒店評定標準》中,從服務客人的角度提出瞭“三星級及以上酒店,客房應設置小冰箱,提供適量酒和飲料,備有飲用器具和價目單”的要求,但並未涉及其他商品。酒店經營者認為規定不合理上述規定能否引起業內的共鳴,是否會得到酒店經營者的認同?本報記者隨機采訪瞭國內部分酒店負責人。上海某大飯店總經理費曉東表示,“首先,我個人一直認為酒店不僅是酒店,也是社交平臺,是類似國美、永樂、傢樂福的商業平臺,隻要不違法,門當戶對的商品都可以有價銷售。客房是酒店的一部分,比如在澳門、威尼斯等地區和國傢,有些酒店擁有三千多間客房,但客房內商品銷售卻占有很小的營收比例。我不接受所謂的國際慣例,想要創造未來,創新才有未來。其次,針對客房內放置有償安全套等成人用品的行為,有些專傢提出會對未成年客人造成負面誘導,但我表示不贊同,性教育必須從小抓起並正確引導,回避反而會增加神秘感和好奇心。”秦皇島市北戴河區某賓館總經理李珊同樣認為,“這隻是消費者的需求問題,本質上沒有對與錯。客人在房間裡可以隨手拿到自己想用或者想吃的東西,難道不是很方便嗎?難道非要讓客人去外面的超市再購買嗎?另外,一般五星級酒店都會在豪華套房裡安置冰箱,當中物品應有盡有,那是因為價格在,所以品質在。”賓館創辦人邵佳帥補充認為,“如果存在沒有明碼標價的商品,消費者有權不進行使用。如果說侵權違法,未免有些過頭。”“這個問題未免有些小題大作瞭。”長春市高新區某時尚賓館總經理孫瑋認為,“其實,客房裡的收費商品大多數是客人所需要的。而且,三星級以上的酒店按要求本身也得配備客房迷你吧,為客人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務。這不就是我們服務行業應該做的嗎?如果客人不需要當然有權利要求撤出消費品,但這不是強買強賣,而是你情我願,願打願挨。”當然,對此規定,仍有一些酒店經營者從誠信經營的角度予以肯定。鄭州新豆苑酒店服務有限公司辦公室主任趙航表示,“我個人不建議在酒店客房擺放其他收費物品。這當中主要有兩個問題:一是酒店客房收費物品往往價格偏高;二是由於標價不明,酒店和客人之間容易產生糾紛。但是可以給客人以提示,告訴他們在哪裡可以找到自己所需要的物品。”邵佳帥在質疑規定不合理的同時建議酒店應該給客人一個明確提示,“內容哪怕僅僅是告知"收費使用"或"免費使用"也可以,這樣一來,既不存在誤導消費者之說,也避免瞭商傢與消費者發生一些不必要的爭論。當然,最根本的,做買賣還是要誠信至上。”法律專傢表示規定不明確遼寧省工商局表示,根據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規定,賓館(酒店)必須尊重住宿客人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。《合同法》規定,雙方當事人簽訂和履行合同,要遵循平等、自願、公平、誠實信用原則。如果賓館(酒店)在客房擺放的收費物品,超出約定俗成或國際慣例,就是對客人(消費者)合法權益的侵害。而且,有很多賓館酒店沒有辦理並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。中國第十二屆“保護消費者杯”個人最高獎獲得者、安徽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副主任、安徽眾佳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施鮑中表示,“從整體上看,我贊成遼寧省工商局這項規定和提法,因為從消費者權益方面講,消費者既然按照規定已支付瞭入住費用,那麼在住宿期間,就應該享有入住空間的自主支配權利。對於未標價格商品,可無償使用。但是從細節上看,如果酒店在客人入住前就已經擺放的一些商品,且作出瞭價格等情況的明示和說明,客人也未表示出異議的,則不能作為侵權行為對待。如果沒有作出價格等情況的明示和說明,則構成涉嫌侵犯消費者相關權益,問題的關鍵在於產品是否明確標明價格,而不是酒店能否擺放。”“首先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中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明文規定消費者擁有決定權,隻有自主選擇權、監督權、受尊重權等九項權利,所以,"未經消費者同意"這樣的說法本身是錯誤的。”法律研究者陳姍姍認為,“其次,根據《關於適用<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>若幹問題的解釋(一)第十條規定,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,人民法院不應因此認定合同無效,但違反國傢限制經營、特許經營以及法律、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。所以說,酒店本身經營有償食品售賣並不算違法,但是具體經營范圍、安全性等需要得到行政監督,比如需要獲得食品流通許可證。也就是說,當地工商局不能直接斷定賓館(酒店)是侵權違法的,而需進一步調查明確。”

新聞來源http://news.hexun.com/2013-08-26/157425067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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